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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刚刚,东莞出台楼市限购限售细则:7月25日前买的商品住房也限售2年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作者:阙永春更新时间:2020-11-29 17:56:01 阅读:

本篇文章4909字,读完约12分钟

9月3日,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限制购买和转让商品房政策的通知》(东健〔2020〕8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规范限制购买和转让商品房政策的实施,颁布了在途交易认定和限购规则。

通知中有明确说明:

7月25日前(不含7月25日)在东莞购买二手房的非居民,可提供上述日期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向出卖人支付定金或部分购房款的过户证明(不承认现金支付),并可按原政策继续办理网上签约过户手续。

2017年4月11日0: 00前完成网上签约商品房,需无限期过户;【/S2/】2017年4月11日0:00-2020年7月24日24: 00网上签约商品房,取得2年产权证(含赠与)【/S2/】;2020年7月25日00: 00后网上签约的商品房,取得产权证3年后方可过户(含赠与)。

7月25日凌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调整商品房限购政策,本市非居民家庭购买了本市首套商品。申请住房的,需在购房之日前2年内提供在本市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购买第二套商品房的,需在购买之日前3年内逐月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以上商品房的本市非居民家庭,应当暂停向其销售商品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商品房,取得3年产权证后方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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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7月29日,东莞市还发布了《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滨海湾新区各项建设行为的通知》,其中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滨海湾新区所有单位和个人将暂停建设、改建和扩建任何建(构)筑物,包括在发布之日前已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并在虎门镇和长安镇申报的项目。

图片来源:记者闫拍摄的每张照片(与图片无关)

以下为通知全文:

【/s2/】《关于进一步落实限制购买和转让商品房政策的通知》(东健[2020]8号)【/s2/】

所有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东健〔2020〕7号)的有关规定,规范实施限制购买和转让商品房政策,经研究:在政策解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手房在途交易的认定

2020年7月25日前(不含7月25日,下同)在我市购买二手房的非居民(以下简称“买受人”),如能向出卖人提供上述日期前签订的房地产销售中介合同或房屋销售合同以及支付定金或部分购房款的过户证明,可按原政策继续办理网上签约过户手续。具体识别标准如下:

(一)支付主体

1.付款人

(1)买家本人必须提供身份证。

(2)买方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下同)必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村民委员会证明、买方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能够证明与买方近亲属关系的材料。

(3)受公证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提供身份证和公证书(公证书应在2020年7月25日前出具,委托事项明确包括支付定金和购房款)。

2.收款人

出卖人本人(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或其配偶或出卖人的成年子女,应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等证明材料。

(2)转账凭证

1.银行汇款

(1)买卖双方之间或满足上述收付条件的主体之间的银行柜台转账和网上银行转账凭证应加盖银行印章。

(2)银行为房屋交易资金提供支付和存管服务的,必须提供买卖双方的资金监管协议和支付相应费用的有效银行转账凭证。买方和卖方必须签署协议并转移付款。

(3)银行转账凭证的真实性检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工作人员通过相关银行的官网查询,将网上查询到的信息截图打印签字确认。

②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部门通过致函银行的方式进行核对。

③申请人在房产所在地房产登记部门窗口出示手机银行网银转账记录,手机截图后打印截图,申请人和窗口经办人在打印的截图上签字确认。

④申请人和银行工作人员(必须携带工作证和银行委托书)到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窗口签字确认过户凭证真实有效。

2.支付宝和微信转账

通过支付宝或微信转账支付(含微信“变更”支付)的,应提供支付宝和微信出具的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加盖业务凭证专用章),证明付款人和收款人(必须是实名)的上述信息;如果绑定了银行信用卡或储蓄卡,还应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申请人必须在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部门的窗口显示手机发送电子证书成功的通知(如果申请人是非付款人,必须显示电子证书发送成功的截图),登录通知中指定的发送邮箱,下载并打开详细的支付交易凭证,在截图后打印截图,申请人和窗口处理人员在截图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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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力帆通”等第三方支付资金存管

双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介绍的第三方机构为房屋交易资金提供支付和托管服务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和支付业务许可证(加盖公章的彩色复印件)、履约支付服务协议和支付相应费用的有效过户证明。买卖双方必须签订协议并转移支付。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提交一份完整的代表第三方支付机构收款和付款的客户名单,包括交易双方的名称、房屋买卖合同号、电子收据号、交易时间、交易金额等。,并协助房产登记部门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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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备注

如果上述转账支付凭证的交易双方不是买卖双方本人,则相关凭证必须有“某人(指买受人)购房款或房屋(指交易房屋)”、“某人(指买受人)购房定金或房屋(指交易房屋)”或“购房款”、“购房定金”等相关表述。

(4)处理期限

考虑到疫情等原因,允许符合上述条件的非居民继续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在2020年12月31日前办理过户手续。

二.商品房限购政策

(一)本市非居民家庭成员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初级职称,且在2020年7月25日前两年内能够提供本市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和连续半年以上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仍可按原政策购买第一套新建商品房。符合上述条件的未在本市登记的家庭,应在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相关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半年以上未按月缴纳社保,通过一次性缴纳获得购房资格的,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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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在本市登记的家庭,在2020年7月25日前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一年或两年的,仍可按原政策购买第一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房。符合上述条件的未在本市登记的家庭,应在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相关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2020年7月已缴纳1年或2年的,2020年8月1日前申报纳税或8月份7月申报纳税的,8月份已由税务机关入库的,予以认定。2020年7月25日前,个人所得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月缴纳,但已发生实际交易,且已签署认购书且已缴纳定金或首付款(必须提供电子版定金或首付款原件,现金形式的定金或首付款不予认可)的,仍执行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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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非居民家庭在疫情期间受到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的,在个别月份停止缴费。经人社部门和税务机关核实,符合房[2020]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可视为“连续缴费”,但购房人需缴纳足够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后,方可办理限购查询(搜索)。

(四)符合我市引进和培养R&D人才条件的拔尖人才、特色人才、R&D人才【符合《东莞市加强R&D人才引进和培养暂行办法(试行)》中的经济贡献奖、质量改进奖的R&D人才(待定)】,享受本市户籍家庭购房资格。在散裂中子源科学中心、松山湖材料实验室专职工作的本市非居民,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并能提供本单位出具的专职工作证明、原学历、原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享受本市居民家庭购房资格。在本市购买第一套、第二套商品房的次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非居民,参照本市非居民购房资格执行;如果你在这个城市有两套以上的房子,你将被暂停出售新的商品房。符合人才卡政策要求的人才,在人才卡政策出台后,按照政策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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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驻东莞军人能提供军队身份证明、个人工作证明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身份证信息的,参照本市户籍户资格执行。原在本市登记的现役军人,可以提供军队身份证明和个人工作证明以及团级以上单位政治部出具的身份证信息,以及原户籍所在地(镇街)人民武装部的公函,参照本市户籍户资格执行。

(六)在本市专职工作的非居民,其社会养老保险费由省级有关单位缴纳的,应提供本市单位出具的专职工作证明材料,携带省级有关单位的电子钥匙到房地产登记部门进行现场落地查验,或者由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省级单位直接向东莞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发送证明函。经检查核实,参照本市非居民家庭资质执行。

(七)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本市非居民家庭,如其在本市缺少住房且能提供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明细的,可在本市购买一套商品房。

(八)年满18周岁,在我市工作、学习、居住,在我市无住房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购买一套商品房(新建商品房或二手商品房)的境外个人。其中,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需提供港澳特区身份证或港澳居民通行证;台湾居民需提供台湾居民大陆旅行证、在我市取得的居住证或在本市购买之日前2年内按月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其他境外人员需提供购买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月证明。在我市购房的外国人,需填写自住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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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品房有限转让政策

(一)限定转让期限的确定

1.商品房(含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下同)2017年4月11日0: 00前网上签约,转让期限不限。

2.2017年4月11日00:00-2020年7月24日24: 00网上签约的商品房,取得产权证2年后方可过户(含赠与)。

3.2020年7月25日00: 00后网上签约的商品房,取得3年产权证后必须过户(含赠与)。

(二)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房地产名称有增减的,以前次房地产交易转让时的房地产权利登记日期为准。

(3)关于礼物

1.东健[2020]7号文件实施后,房地产受赠人是非本市居民,且与捐赠人关系密切的,受赠人可以不受社保缴纳要求的限制,但必须符合本市现行的限购住房政策。设定要求;赠与人是非本市居民,通过赠与取得购房资格的(以受赠人取得产权证之日为准,下同),受赠人必须取得产权证满2年,方可再次购买该商品房。资优商品房必须取得3年的产权证,方可交易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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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市户籍的赠与人通过赠与取得购房资格的,在受赠人取得2年的产权证后,必须重新购买新建商品房。资优商品房必须取得3年的产权证,方可交易和转让。

3.商品房继承涉及份额赠与的,以合并方式办理继承赠与的转移登记,双方不受限购限制的约束。继承人(受赠人)继承(赠与)该房屋的限售期,自被继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计算;被继承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自继承人(受赠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计算。

4.采购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采购资格的,一经查实,采购人应当取消采购资格并依法处理,记入不良个人信用记录,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采购人自行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指使、诱导或者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依法从重处理。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二手房定金或购房款是在2020年7月25日前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的,如果无法通过正常渠道核对或确认,房地产登记中心将会同房建、PBOC、银行监管等部门共同研究确认。如果发现材料是假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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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东健[2020]7号实施后,如商品房转让期限未满,且房屋所有权人擅自预售,并向买受人收取定金或购房款,由此产生的交易风险和经济法律责任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应当认真检查受委托房屋是否符合限制转让政策的相关要求,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拒绝接受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为不符合交易条件或者违反规定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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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通知与《政策解答》及以前有关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布东禅登记中心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东莞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分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中心支行

2020年9月3日

标题:「经济」刚刚,东莞出台楼市限购限售细则:7月25日前买的商品住房也限售2年

地址:http://www.huarenwang.vip/new/2018102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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