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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又见惊天骗局!一个人骗了民生、招行、广发行5.6亿,原来有“内鬼”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作者:阙永春更新时间:2020-12-10 11:12:03 阅读:

本篇文章2458字,读完约6分钟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二审刑事判决书揭露了一起利用虚构的商业交易骗取银行承兑汇票的大案。南阳民生银行、郑州招商银行、平顶山广发银行共被诈骗5.6亿元。

本案中,舞钢金一泉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虚构与舞钢公司的业务往来,指使张等三人制作虚假业务合同,向上述三家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

什么是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商业汇票,是付款人委托银行签发的延期付款票据。汇票到期时,银行有义务即期付款。票据最长期限为一年,在期限内可以背书转让。

三家银行共被骗5.6亿元

本案中,金一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泉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虚构了与舞阳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舞钢公司”)的业务往来,指使金一泉公司工作人员张某某、袁某某、张某某制作虚假业务合同,然后分别向三家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

经审理查明,宋等人在中国民生银行南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南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招行郑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以下简称“广发平顶山分行”)诈骗银行承兑汇票,其中民生南阳分行2.8亿元、招行郑州分行2亿元、广发平顶山分行8000万元。

【/s2/】诈骗南阳民生银行2.8亿元【/s2/】

以宋等人骗取民生银行南阳分行2.8亿元银行商业承兑汇票案为例,判决文件显示,2013年2月,宋虚构了金一泉公司与舞钢公司的业务往来,指使张等三人制作虚假的《钢材销售合同》。本案被告之一,南阳民生银行客户经理李某某,未认真审查业务合同的真实性,仍于2012年3月27日非法使用民生银行南阳分行金一泉公司。【/s2/】在他人的帮助下,宋成功取得了1.4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经济」又见惊天骗局!一个人骗了民生、招行、广发行5.6亿,原来有“内鬼”

同年8月,宋通过融资他人(其中4000万元是在李某某的帮助下从第三方获得的)偿还了前述1.4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的敞口,并为另一张新办理的1.4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了7000万元存款。截至事发时,宋已有7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未归还南阳民生银行。

2014年2月24日,民生南洋银行通过民生郑州分行从武冈公司在民生郑州商都路支行的7500万元定期存款中扣收约6911.03万元,冲减承兑汇票损失7000万元。

【/s2/】诈骗郑州招商银行2亿元【/s2/】

2013年2月和3月,宋仍以上述相同方式向招商局郑州分公司一名业务经理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银行承兑汇票。

本院发现,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司未认真审查合同的真实性,违反规定帮助宋完成招商局郑州分局、金一泉公司、舞钢公司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s2/】使宋在2013年2月和3月分别成功办理了人民币6000万元和人民币4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2013年8月,之前2013年2月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作为银行账户经理,司某违规帮助宋某从第三方信函中筹集1亿元,并告知辛某,该1亿元用于全额承兑。【/s2/】之后,宋用这1亿元返还了自己之前曝光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5000万元,并为新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1亿元支付了5000万元定金。

2013年8月,在办理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思仍未认真审查合同真实性,非法帮助宋完成招商局郑州分局、金一泉公司、舞钢公司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开具后,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并未按规定移交给舞钢公司,而是直接移交给金一泉公司会计张某某,然后张某某直接将汇票移交给投资人新某某。截至二审法院,宋的银行承兑汇票曝光款5000万元尚未退还招商局郑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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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诈骗广发平顶山分行8000万元【/s2/】

自2012年11月14日起,在舞钢公司销售部中南部主任胡慕兰的帮助下,宋某完成了《金一泉公司、舞钢公司与广发平顶山分行信贷合作协议》,使金一泉公司成功获得广发平顶山分行的信贷。宋代以后,一笔虚构的交易订立了虚假合同,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广发平顶山分行办理了4张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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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一作为广发平顶山分行客户经理,非法帮助宋签订《金一泉公司与广发平顶山分行及舞钢公司关于工厂、业务、银行信贷的虚假合作协议》,未按规定对宋提供的业务合同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为金一泉公司办理了总额为8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s2/】截至事件发生,宋银行承兑汇票敞口1000万元尚未返还广发平顶山分行。

「经济」又见惊天骗局!一个人骗了民生、招行、广发行5.6亿,原来有“内鬼”

三名客户经理被判刑[/s2/]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三名客户经理均犯有违规开具金融票证罪,分别判处李某某、司某某、于某某六年有期徒刑、五年半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

三名被告都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三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三名上诉人不构成非法发行金融票证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其中,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了“李某某认真审查了舞钢金一泉公司提供的书面购销合同,该合同符合银行规定,不存在违规行为”的意见。二审法院认定,民生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有以下规定:

第九条规定“申请承兑时,承兑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料: (四)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者足以证明交易背景的其他发票。如果承兑前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承兑行必须监督承兑申请人及时补开。

第十五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审批程序: (一)授信业务部门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调查并出具授信调查报告: (三)承兑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二十五条规定“受理行在授信后应根据《中国民生银行管理办法》加强后续检查,主要检查可能影响承兑申请人到期支付能力的事项(1)是否根据申请目的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某违反上述规定,未认真审查舞钢金一泉公司提供的资料,上诉理由和答辩意见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三名上诉人的定罪是准确的。根据三名上诉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于某一自首情节,对李某笑、司某从轻处罚,于某一从轻处罚。

最终李某某、斯某某、于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五年、三年。

全国商报综合中文裁判文书网,

中国基金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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