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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哈尔滨“黑救护车”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最高判四年十个月有期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作者:阙永春更新时间:2020-12-12 21:32:01 阅读:

本篇文章1725字,读完约4分钟

据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官网6月10日消息,6月10日上午,南岗区法院举行公开审理,宣判李等9人涉恶犯罪集团案,这是肺炎疫情期间南岗区法院审理宣判的首例涉恶案件。本案的审理和宣判采用远程提审方式,由党组成员、南岗区法院副院长范逸臣担任审判长,刑事法院副院长王伟、法官白宗安组成合议庭。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组织人员强行驱逐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内从事非法救护车转运业务的其他人员,垄断了医科大学第三医院的非法救护车转运业务,迫使受害人在转运遗体时使用李等人的非法救护车转运,转运至医院救治并出院。上述人员逐渐形成了以李为主犯,被告人李为骨干,被告人冯某某、龚莫光、陆、王、邹某某、张某某、刘为成员的罪恶犯罪集团。犯罪集团不作恶,欺压百姓,屡犯寻衅滋事罪,强行交易罪,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经济」哈尔滨“黑救护车”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最高判四年十个月有期

一、寻衅滋事的事实

1.2016年的某一天,被告人李指示被告人冯某某、龚莫光跟踪郑某驾驶的车辆前往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校区,以阻止受害人郑某将其尸体转移至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冯某某和龚莫光向郑某索要2000元后,郑某得以继续转体。

2.2018年2月22日,为阻止宋木生在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运送被害人陈某全之妻的尸体,李某与冯某某在医院病房内威胁陈某的权利。李某、冯某某向全索要1000元后,宋某某得以继续运送遗体。

二、部分强制交易事实

1.2019年3月3日,受害人瞿某某为了将在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的父亲转移到黑龙江省尚志市渭河林业局家中,被迫接受李犯罪集团1 800元的非法救护车转运服务。被告李指定被告邹某某用汽车将瞿某某的父亲运送至尚志市渭河林业局。因为瞿某某的父亲在途中去世,李强迫瞿某某增加费用2000元。

2.2019年3月13日,被害人赵成为因患病在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并被转至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医院的妻子,被迫接受李犯罪集团的非法救护车转运服务,价值5 800元。被告人李指定被告人龚莫光驾驶车辆将赵默成的妻子转移至七台河市人民医院。

南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李某、冯某某、王某某、陆某某、邹某某、龚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以胁迫的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李、冯某某、龚莫光、李某某破坏社会秩序,强行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李组织李某、冯某某、王某某、陆某某、邹某某、龚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在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成立非法转运救护队,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组织机构。李利用该组织胁迫驱逐其他非法转运救护车车主。在垄断了医科大学第三医院的非法救护车转运业务后,为了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多次对需要救护车转运业务的受害者实施强制交易犯罪。其中,李是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根据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惩处;2018年5月,李将犯罪集团的非法救护车转运业务移交给李管理。李继续担任非法转运救护车司机的同时,负责非法转运救护车的组织指挥工作,如发卡、议价、司机分配等。因此,李自2018年5月起成为犯罪集团骨干成员,是主犯。他应该根据他组织、指挥和参与的所有集团犯罪受到惩罚;冯某某、龚莫光、李在各自的寻衅滋事罪中积极参与实施被害人的强硬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冯某某委托李驾驶其非法救护车,积极参与强迫交易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王某、陆某某、邹某某、龚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驾驶自己的非法救护车,积极参与强迫交易罪,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论处。李、李某、冯某某、龚莫光犯数罪,应共同处罚。李、龚莫光、王某、陆、邹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认罪,供认不讳,可以从轻处罚。

「经济」哈尔滨“黑救护车”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最高判四年十个月有期

南岗区法院以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李某、冯某某、龚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至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至8000元。根据法律规定,其他五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至5000元。责令被告人赔偿寻衅滋事罪的受害人。强迫被告人交易罪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拘留的被告人的犯罪工具应当没收,上缴国库。

「经济」哈尔滨“黑救护车”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最高判四年十个月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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