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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明确教育惩戒权标准具有破题之效」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作者:阙永春更新时间:2020-11-13 20:28: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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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官网公布的相关文件,《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教育处罚的相关问题。根据规定,中小学教师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采取责令学生站立、慢跑等教育惩戒措施。教育专家说,“站跑罚”的处罚就像一把悬着的剑,可以震慑学生,但没必要用这把剑去刺任何人。(9月26日,北京青年报)

教育惩戒权顾名思义,是指实施教育惩戒的权利。教育惩罚是一种教育管理措施和手段,在发挥教育功能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传统教育强调“好人生于黄荆条之下”,主张通过严格的管理和控制措施来规范受教育者的行为;经过文明教育和独立人格,体罚已经成为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明文禁止和限制。虽然体罚管理现象在一些地方仍时有发生,但已经基本退出历史舞台。然而,与此同时,新的问题也随之出现,影响了教育行为的正常实施和目标的实现,亟待解决。

「立法明确教育惩戒权标准具有破题之效」

在赏识教育、快乐教育、素质教育的主题下,师生之间的权利发生了转移。一方面,教师的管理方法受到约束和制约后,学生的行为无法得到约束。除了劝导,没有惩罚,单腿走路造成“跛脚效应”,最后效果不理想;另一方面,学生权利的不断权重和提升容易导致其内心的自我膨胀,未成年人的自我管理和约束力较弱。如果固执的学生及其严重的错误行为得不到大胆的批评和管理,教师不采取奖惩手段,他们就会形成事实上的放纵,这不仅有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而且会因为他们的日益恶化的滑坡而影响整个教育教学秩序。

「立法明确教育惩戒权标准具有破题之效」

教育惩戒权赋予教育者一项法定权利。根据《中小学生班主任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有义务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进行批评和抵制”。然而,真正的困境在于,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标准,很容易将教育惩罚与体罚混为一谈,而且由于教师对“鞭笞”没有具体的法律指导方针,教师惩戒权的“滥用”和“不使用”问题突出,形成放纵与体罚并存的局面,加速了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对立。比如教师实施手段太多,容易被放大,形成公共事件,造成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然而,

「立法明确教育惩戒权标准具有破题之效」

通过立法明确教育惩戒权的类型和实施程序,促进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回归和合理使用势在必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宏宇在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教育惩戒权的实施与对学生的体罚划清界限,已经成为教学管理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教师惩戒权问题,并要求制定实施细则,以便具体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尤其需要在立法层面进行大胆的尝试和突破,将共识转化为行动,从点到面形成示范和样本。

「立法明确教育惩戒权标准具有破题之效」

2019年4月,广东省司法厅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明确将教育处罚权赋予学校教育处罚和纪律处分,积极回应社会对教育处罚立法的关注。但是没有细则就没有实际效果,惩罚教育的权利早就有了法律依据。关键在于解决规定过于模糊、缺乏可操作性细则的困境。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的《条例》明确规定了标准和程序,明确区分了惩罚和体罚,对有效实施教育惩罚和维护校园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唐奇伟)

标题:「立法明确教育惩戒权标准具有破题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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