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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央行就《商业银行法》撰改公开征求意见:一个不变和六大变化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作者:阙永春更新时间:2020-12-25 03:52: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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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金融业的重要法律,《商业银行法》自1995年通过后,分别经历了2003年的重大变更和年的细微变更,至今显示了许多与金融形势和银领域的快速发展实践不一致的问题。 年9月,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商业银行法》的编纂纳入立法计划 今年1月16日,人民银行召开的年金融法治职工电视电话会议认为,金融法治职工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必须加强金融立法,完善法律规则体系。 年必须加快推进《商业银行法》等积分立法 10月16日,中央银行发表了《商业银行法(撰改建议书)》(以下撰改建议书)。 现行的《商业银行法》共9章95条,《修订建议书》共11章127条,其中合并后新建或充实了4个章节,分别涵盖了企业的管理、资本和风险管理、顾客权益保护、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 根据人民银行的解读,近十余年,中国银领域迅速发展,参加主体数量急剧增加,规模持续扩大,业务范围逐渐扩大,创新性、交叉性金融业务不断出现,立法和监管面临许多新情况 现行《商业银行法》的许多条款已经不适应实际的指控,亟待全面修订 再次确认分工经营的理念,银行进入证券公司还需要时间吗? 首先说没有改变的地方。 今年端午节前后,“证监会计划向两家商业银行发行证券公司的飞行员牌照”的消息备受关注。 但是,面对法律制约,其中之一来自《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投资非自用房地产。 或者不得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司。 但是,国家另行规定的情况除外。 今年“两会”期间,许多代表提出“提出完整的商业银领域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开放和规范综合经营或混业经营”。 但是,这次修改建议书依然强调分工经营,上述条款的一个字没有改变,意味着监管层还很谨慎,银行入股证券公司还需要时间。 但是,实践中的银行控股国内保险、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已经成为事实,而且对非金融公司的黄金控制监督管理方法已经印发,将来可能会在对金融机构的黄金控制方法中确定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规则。 与年版相比,这次修订意见书有六大变化,与年版相比,这次修订意见书主要有以下几大变化:1.确定村镇银行的法律地位,引进功能监督管理,大致根据现在的《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本法 这次修订案将村镇银行也纳入范畴,前三种银行的注册资本要求大幅提高:对前述机构监督管理的变更大致上,这次修订还引入了功能监督管理。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我国开展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的机构越来越多,尽管许多机构没有“商业银行”的名称,但仍在开展存款业务 这次修订意见书是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公司集团财务企业、金融租赁企业、汽车金融企业、费用金融企业等在进行本法规定的商业银行领域的业务时,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功能监督 2 .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国民惊讶地发现,金融公司的高管通过高风险投资或财务违法行为,制造了虚高经营业绩,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奖金和股票期权。 但是,危机发生后,把风险留给公众,国内也发生了同样的例子 为了不发生这样的事件,这次修改意见书由对商业银行发生风险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上级管理者及其他人员返还商业银行的纠正措施、交接、重组或破产清算5年前发行的业绩报酬和福利收入 3 .持有商业银行5%以上的股份,必须事先提交这次修改意见书,增加规定,任何单位、个人通过证券交易场所,单独或协商,通过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达到商业银行发行的表决权股票5%的。 在得到批准之前,投资者不得继续增资该商业银行的股票 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不批准的,投资者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 这些规定比较了近年来一些投资者在a股、h股市场上市后在二次市场购买股票引起的各种混乱 迄今为止,安邦在二级市场上将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特别是民生银行增收到20%的持股红线 4 .确定商业银行接管的六个条件现行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发生信用危机,可能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的,国务院银行领域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接管该银行。 2019年5月24日,包商银行因出现严重的信用风险,被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共同接管,引起关注 这次,将原第7章的整合充实到第9章“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总结中国银领域的处置经验,建立风险评价和警告、早期纠正、重组、交接、破产等有序处置和退出机制。 另一方面,在这次进一步确定中,商业银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商业银行已经不能持续经营,有可能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国务院银行领域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对该银行进行交接,交接 流动性严重不足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经营管理严重缺陷资本严重不足,采取纠正措施或重组都无法恢复。 可能会影响其他商业银行持续经营的情况 5 .根据增设对商业银行股东、实际管理者及风险事件直接负责人的惩罚规定,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修改: 到期或情节严重的,责令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管理者转让所有权,采取限制股东权利、限制分红和其他收入等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未按规定证明所有权结构或者没有及时报告控股股东、实际管理者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变动情况的。 滥用股东权利或管理地位,损害商业银行、其他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或企图获得非法利益等 “加重责任,对银行不把国家信用作为隐性保证、政府公共资金救助带来的道德风险和竞争秩序的破坏有效。 并能产生银行监管内部化的效果,促进银行的持续企业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市中心支行原行长杨小平说。 6 .增加股东素质和禁止进入情况的规定根据中央银行的解读,解决重大金融风险是金融事业的核心目标和基本基础 比较最近中小银行风险事件中暴露的企业管理机制和风险处置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需要在立法中完善商业银行的企业管理要求,加强内部控制和资本约束,健全处置和退出安排 因此,这次修订增加了公司治理一章。 由于近年来银行风险,股票关系不明确,股东行为失格是银行领域市场混乱的根源 这次修订建议书增加了对股东资质和禁止进入情况的规定。 在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中,这次修改增加了“有符合条件的股东或发起人”的条件。 禁止情况包括较大金额的债务到期未偿还的情况,由于提供了虚假资料、不真实陈述或其他欺诈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不到五年的情况等 此外,增设股东义务和股东禁止行为 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不得有以下行为: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或者理财产品、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募集的资金出资。 虚假出资、循环出资、肇事逃逸出资等 原标题:“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公开征求意见:一个不变和六大变化”阅览原文

标题:【时讯】央行就《商业银行法》撰改公开征求意见:一个不变和六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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