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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重磅!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作者:阙永春更新时间:2020-10-09 04:16:01 阅读:

本篇文章8150字,读完约20分钟

我从吉林省社会保险局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分期减免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12号),我们将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保)工作。

一、免除社会保险费

第一条覆盖中小企业(包括享受“个人对企业”政策的企业和2020年2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和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期限内,符合参保单位缴费条件的单位缴费部分,从2020年2月至6月免征。

二.关于社会保险费减半

第三条覆盖范围包括参保缴费时间在2020年4月30日前的大型企业(含2020年2月1日后新开工建设项目)、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4条2020年2月至4月期间,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缴费减半。

三.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申请前已连续亏损三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者不能正常生产经营,仅支付职工生活费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三次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延期支付的实施期限为2020年2月至12月,延期支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7条申请受理

1.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的参保单位,可按照《吉林省用人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管理暂行办法》(郑绩办发〔2017〕70号)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无需履行抵押、质押等相关手续。

2.从2020年2月起,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登录吉林省社会保障局网站(jlhss 004 . IP V6 IP v4)填写《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申请审核表》,并提供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情况说明,以及单位2020年2月以来的财务报表,工资、生活费支付明细。

3.参保单位在每月20日前提出申请的,从提出申请当月起顺延;21天后提出申请的,从申请确认后的次月起延期;申请当月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申请次月起缓缴。

第八条审批程序

1.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应向参保地社保局提交相关材料,社保局将所有申请缓缴的材料送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参保单位综合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于每月21日前将《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名单》(附件2)及参保单位相关材料报送省社保局审核。

2.省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名单》(附件2)及参保单位相关材料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省社保局将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反馈给参保地社保局。参保地社保局将向参保单位发送《允许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并签订《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可通过吉林社保局网站下载填写)。

第九条延期付款的处理

1.参保地社会保障局在与参保单位签订《用人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后,办理参保单位缓缴事宜,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身份登记。缓缴期内不会收取滞纳金。

2 .缓缴期满后,参保地社会保障局应及时通知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将在2020年12月底前补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逾期缴纳的,按照《社会保险法》收取2021年1月1日起至补缴欠缴的滞纳金。

四.企业稳定岗位回归

第十条范围

1.普通稳定岗位回报。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所在国家和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保护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坚持参保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疫情防控期间,裁员率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国城市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的中小企业;从业人员不足30人且不超过从业人员总数20%的参保企业。

2.如果经营困难,有望复苏,企业会稳定回归。主要适用于2019-2020年经营困难、有复苏希望的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不属于去能力、“僵尸”和失信范围。各地可根据企业纳税、进出口、生产经营、利润等核定项目,制定核定依据和办法。一、综合考虑失业保险基金的支持能力和企业的困难,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龙头企业,积极复工,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吸纳更多就业岗位,倾斜支持医疗物资、公用事业、人民生活用品等物资保障供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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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期限和标准

稳定岗位返还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底,普通稳定岗位返还标准为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经营困难和恢复预计返还标准根据当地6个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第十二条返回稳定岗位的一般程序

1.企业通过数字证书或“吉林E张彤”(手机盾)登录吉林省社会保险网上经办大厅,申请普通稳定岗位返还。

2.各级社保局通过“稳定岗位返还网上审核信息查询”界面查询企业网上办理(手机屏蔽)的申请信息,并根据申报企业的id在“稳定岗位补贴审核”界面进行审核。

3.根据“中国信贷”及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失信企业、“僵尸”企业、不符合国家和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的企业。

4.经审核同意后,社会保障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稳定返还资金。

6.及时做好享受稳定岗位回报企业的实名信息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经营困难、预期恢复的企业稳定返岗程序。

1 .企业向参保地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2.参保地社保局对申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和裁员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征信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不可信企业进行剔除。

3.各统筹地区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

4.各级社会保障局应当公布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如果公示后没有异议,预计运营和回收有困难的企业将稳定返还资金。

6.做好经营困难、预计稳定返岗企业的实名信息登记工作。

五、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第十四条继续实行分阶段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政策

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之和为1%(其中单位缴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率为0.3%)的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第十五条继续实行分阶段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工伤保险分阶段费率下调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累计余额,18个月内月数的统筹地区可以支付,不调整费率,执行原费率(2018年4月费率,下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在统筹地区缴费18个月(含)至23个月,可在原费率基础上降低20%;累计余额可在月数超过24个月(含)的统筹地区支付,可按原费率降低50%的原则计算。地方社保局提出费率调整意见,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程序审核批准后,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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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保险单位分类

第16条分类类型

根据实施救助政策的需要,对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单位进行分类。投保单位的类型如下:

1.大型企业;

2.中小企业;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种社会组织;

4.公共机构;

5.由单位投保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作为个人参保,不分为三类社会保险费。

第十七条划界方法

1.大企业和小型、中型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司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规定的通知》(MIIT[2011]300号,以下简称MIIT[2011]300号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知》(郭彤字〔2017〕213号,以下简称字〔2017〕213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的企业类型清单,与投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含组织机构代码)、投保方式进行比对核实,确认一致直接采纳,提出审核意见,并逐一完善相关险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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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私营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种社会组织的划定。根据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案)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登记名单,与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含组织机构代码)、保险方式等进行比对核实。,确认一致直接采纳,提出审核意见并逐一完善相关险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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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共机构的划分。根据组织部门按照《机构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等相关规定指定的机构登记名单,与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含组织机构代码)、参保方式等进行比对核实,确认一致直接采用,提出审核意见,并逐一完善相关险种信息。

4.按单位划定个体工商户参保范围。各级社保局可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参加失业保险或工伤保险的职工个体工商户划分为单位投保的个体工商户,提出审核意见,并逐一完善相关险种信息。

5.如果无法通过相关部门提供的清单确定单位类型,各级社会保险局应与市场监管、民政、编制、税务、工业信贷等部门共享信息,核实完善单位名称和统一征信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并结合单位的保险模式,提出审核意见,逐一完善相关险种信息。

6.对于单位类型未经有关部门确定且保险登记信息正确的单位,各级社会保障局根据单位现有的保险登记、申报等信息数据,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分类,相关数据和信息以2019年底为准。如果现有数据和信息不能满足单位分类的需要,不增加单位交易负担,实行通知承诺制。各级社会保障局将根据单位填报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费分类承诺书》(附件3)中承诺的单位类型提出审核意见。其中,不值得信赖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实行承诺制(可在中国信贷网查询),各级社会保障局根据企业实际用工、生产经营、纳税等情况进行认定。,并对类型分类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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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新开工建设项目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分类。减免免收费用的具体计算方法是:根据项目计划建设覆盖的减免年限与计划建设年限的比例,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工期和起止日期应根据备案的施工合同进行核实。

8.附属子公司(分公司)或代管单位(以下简称子公司)随同大型企业(集团)登记缴纳保险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分类要求,可按中小企业申请免征社会保险费。大型企业(集团)及其子公司共同承担申报并填写《大型企业(集团)社会保险费分级承诺函》(附件4)。非独立法人企业分支机构按照所属独立法人类型进行分类,社保局下发《关于请提供非独立法人参保单位上级单位企业类型的函》(附件5),根据上级单位类型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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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救济期间开始的新建设项目应根据施工总承包商进行分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分类结论作为同一单位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分类结论。

第十八条审批程序各级社会保障局汇总对地方单位划分的审核意见,报省社会保障局审核,省社会保障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参保单位类型划定后,在保单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做变更。如有异议,参保单位可提供2019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总资产等材料申请变更分类类型。

VII .退还社会保险费

第19条原则

减免税期间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由各级社会保障局重新核定,准确确定减免税金额。优先考虑中小企业直接退款,必要时尊重企业意愿;对于大型企业和其他参保单位,各级社保局要与参保单位沟通协商,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在随后的几个月内冲抵缴费或返还。

第二十条登记

各级社保局应对企业逐一进行电话回访,确认愿意退费后进行电话回访登记,无需企业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

第21条程序

各级社保局应分批汇总企业退款金额,填写《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并附上退款企业的详细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账号、银行)。办理退款审批手续后,用资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会计

各级社会保障局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资金,并根据退款资金需求及时办理退款。根据退款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冲减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并及时反馈退款结果。

八.支付基数调整的批准

第二十三条缴费基数核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的通知》(财险字〔2019〕169号)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以职工缴纳的工资之和确定。

IX .个人捐款

第24条个人缴款

该减免政策是对政策执行期内适用对象的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免,但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减免期间,参保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参保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有特殊困难,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和企业承诺函后,申请人可申请缓缴单位代扣代缴员工个人缴费部分,按单位缴费部分审批程序同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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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个人权益记录

各级社会保障局要做好救助期间按时缴费的参保单位的个人权益记录。如员工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失业保险,结清身故等。,参保单位需要为员工单独办理缴费手续,以保障其权益不受影响。涉及个人缴费缓缴的,缓缴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纳的缴费额不计息。

十、社会保险福利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分期减免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参保单位缓缴保费期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各级社会保障局初审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正式审核,并公告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后,重新计算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预缴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七条失业保险待遇实行分期缴纳和减免失业保险费的政策,不影响失业人员正常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实行分阶段减缴或者缓缴工伤保险费的政策,不影响被保险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以相关职工工资为计划基数,暂按先缓后垫付,直至疫情结束缴纳工伤保险费,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XI。风险预防和控制管理

第二十九条内部控制管理各级社会保险局要加强内部控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办理业务,禁止手工操作,各项政策措施要严格落实到位。

第三十条各级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局要通过经办大厅、网站、微信官方账号等多种渠道公示相关企业的分类结论,确认一批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投诉举报渠道,为社会征集保险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免检资格等线索。

第三十一条违规处理发现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免试资格等违规问题,要严肃处理,并及时上报。

XII .预算调整和运营监控

第32条原则

各级社会保障局要严格按照企业社会保险费分阶段减免的有关政策规定,相应调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本着实事求是的总原则,在各类社会保险费“免、减、缓、退、减”的范围和期限内,合理预测基金收支,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和结余的变化和调整,不得随意扩大调整范围。同时,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程序,确保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编制质量和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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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范围

鉴于实施社会保险费“免、减、缓、退、减”政策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和结余的影响,2020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将进行调整。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等基金收入预算的调整。

2.失业保险包括基金收入和基金支出的预算调整。其中,基金收入包括失业保险费征缴收入的预算调整,基金支出包括失业保险金支出和稳定后返还支出的预算调整。

3.工伤保险包括工伤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的调整。

第34条方法

在编制各类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时,要严格按照企业社会保险费分阶段减免的相关政策规定,对相关指标进行分类、计算和分析,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进行相应调整。

1.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时,应严格按照参保单位分类标准、减免范围、减免期限进行计算,合理分析计算基本养老保险费阶段性减免政策影响的相关指标,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

在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收入调整方案(草案)时,应根据缺口分担机制计算当年企业社会保险费分阶段减免后的基本养老金支付缺口,适当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收入预算。

2.在编制失业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时,应严格按照参保单位分类标准、减免范围、减免期限分别计算,合理分析计算失业保险费分期减免政策影响的相关指标,调整失业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

在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时,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关于印发:通知》(吉恩施函〔2020〕21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的通知》(吉恩施函〔2020〕22号)、《关于进一步加快疫情期间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吉恩施函〔2020〕21号)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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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编制工伤保险费收入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时,应严格按照参保单位分类标准、减免范围、减免期限进行计算,合理分析计算受工伤保险费减免政策影响的相关指标,以调整工伤保险费收入预算。

第35条程序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编制程序应按照2020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的编制职责和程序进行。

1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调整程序

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障局按照相关要求和省级审核意见,以“三级计算、省级编制、两上两下”的形式,逐级编制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省社会保障局汇总形成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核

2.失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程序

市(州)、县(市)社会保障局按照相关要求和省级审核意见,以“三级计算、省级指导、市州编制、两上两下”的形式,逐级编制2020年失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市(州)社会保险局将汇总形成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同级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并分别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保险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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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调整程序

市(州)、县(市)社会保障局按照相关要求和省级审核意见,以“三级计算、省级指导、市州编制、两上两下”的形式,逐级编制2020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市(州)社会保险局将汇总形成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同级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并分别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保险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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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做好资金风险预测和分析

各级社保局要进一步加强资金运行风险的预测、分析、监测和预警,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和资金运行情况,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支持政策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快速落实,切实履行地方政府职责,加强各项社会保险资金的统筹调度。 认真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筹集和支持的省级统筹政策体系和机制,严格落实省市县责任分担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提高资金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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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做好基金运营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局应按照月报、月报、月报、月报的工作机制,每月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和支撑能力进行监测分析,及时预测和预警存在的风险,与地方财政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研究提出切实有效的措施,客观、如实预测基金收入、基金支出和收支缺口等情况。市(州)社保局应于每月5日前汇总上报省社保局,按月制定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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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在实施办法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预缴、信息系统运行相关说明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工作计划将另行下发。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起实施。

附件:

附件1。1.xx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分期“免、减、缓、退、减”的公告(模板)。docx

附件2。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名单。docx

附件3。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费分期减免承诺函。docx

附件4。大型企业(集团)社会保险费分期减免类型承诺函。docx

附件5。请提供非独立法人参保单位上级单位的企业类型。docx

吉科app记者贾子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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