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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80后女子100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终审判决了!银行让犯罪分子有机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作者:阙永春更新时间:2020-11-26 05:16:02 阅读:

本篇文章3659字,读完约9分钟

判决文件网近日公布的一项判决显示,80后女子李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李亚湾支行的1000万元存款“下落不明”,法院终审判决责令该支行在相应期限内赔偿李450万元及活期存款利息。

此前,法院认定李在涉案交易过程中泄露了个人及账户信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扣钱的机会。同时发现建行立雅湾支行在所涉及的借记卡交易中正确履行了义务,不存在过错或违约。

2020年9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建行李亚湾支行违反了其在储蓄合同中的资金保障义务,但李在本案中的损失也存在一定的错误,建行李亚湾支行和李应根据各自的错误承担本案的损失。

【/s2/】在银行存款4个月后,一千万元“失踪”【/S2/】

李住在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2016年4月28日,应光大证券的朋友魏的要求,李将1000万元人民币存入广州建行李亚湾支行。

根据法院文件,当时魏告诉李,他要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李将保证金存入建行李亚湾支行。双方约定存期为半年,并承诺给予高额利息。

在李将涉案款项存入建行李亚湾支行后不久,魏还通过银行转账向李支付了半年期利息62万元。

这笔钱存入魏指定的银行后,李想用这笔钱购买理财产品,但被魏阻止。魏表示,如果这笔钱用于银行融资,就不会被视为存款表现。

李表示,他在建行李亚湾支行开立的账户仅用于存款,不考虑办理其他银行业务。所以李当时并没有开通网银和手机银行服务,也没有开通短信提醒功能。

但仅仅4个月后,2016年8月29日,李去建行取钱时,发现自己的账户里没有钱。经与建行李亚湾支行核对,发现该案涉及的存款已转入银盛通信公司账户。具体转账条件如下:2016年4月29日转账81笔,共计405万元,2016年4月30日转账21笔,共计105万元(同日又转账5万元。实际转移额100万元),2016年5月1日20笔转移支出合计100万元,2016年5月2日40笔转移支出合计200万元,2016年5月3日39笔转移支出合计195万元。以上转移支出合计1000万元。

「经济」80后女子100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终审判决了!银行让犯罪分子有机

【/s2/】终审判决不同于一审判决。依据是什么?

根据最终判决,纵观整个交易过程,李越从未申请开通本案涉及的交易业务,也从未允许银行和第三方机构在个人账户中进行任何扣款。建行立雅湾支行从未告知李越本案存在“扣款交易流程”。

【/s2/】建行立雅湾支行从未告知李越案涉及的新交易流程的存在,也从未在该交易流程中履行对李越的风险提示或告知义务。

建行立雅湾支行多次辩称,建行立雅湾支行在交易过程中不经人工审核,自动执行相关扣款指令,明显违法。

一审法院未能发现犯罪分子在扣除李越的存款之前利用了案件所涉交易过程中的漏洞,而没有使用李越的个人信息和账户信息。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犯罪分子对银行实施欺诈,但实际受害者是银行,而不是李越。

一审法院认定,李越在涉案交易过程中有泄露个人信息和账户信息的过错,导致犯罪分子加以利用,因此转移银行存款没有事实依据。【/s2/】涉案银行卡自始至终由李越携带,密码从未被披露[/s2/】。一审法院还确认,李越没有提供银行卡密码、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

2016年4月29日至5月3日,涉案银行卡共发生201起明显异常扣款行为。然而,建行立雅湾支行从未重新确认客户身份和确认交易真实性,也未通过短信或电话提示或告知李越账户异常情况。【/s2/】建行立雅湾支行对涉案银行卡异常交易行为既未通知也未履行监管义务,暂停交易。相反,它允许异常交易长时间频繁发生。建行李亚湾支行放任自流的行为给了犯罪分子一个机会,存在明显的重大失误。

「经济」80后女子100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终审判决了!银行让犯罪分子有机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储蓄合同关系成立的,银行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存款人资金安全。但根据交易常识和生活经验,按照极有可能的证明标准,确定是李越泄露个人及账户信息的过错,导致银行存款被扣款,这无疑是极其矛盾的。

犯罪分子以公司名义与第三方签订扣款协议

伪造委托转让授权书

一审法院查明了李诈骗的基本经过,即犯罪分子以高利率为诱饵,诱骗李在建行李亚湾支行存入资金,然后复制李的《委托转账授权书》,通过第三方扣款平台将李的存款进行转账。

判决也透露了更多细节。

根据法院调查,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被告曾祖石与他实际控制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天一公司、银盛公司、长捷通公司、中投科信公司与浩德叶巍公司、意铁公司、博顺达公司签订了扣款协议。

上述第三方支付公司利用电子支付平台——企业账户支付功能,为浩德叶巍公司、意铁公司、博顺达公司提供“充值、提现、转账、支付”等服务。

后来曾和王合谋,王负责开发客户在银行的存款。曾钟石负责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扣划客户存款,并分享收益。

之后,王、、曾祖师以存款高利率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将资金存入相关银行,然后曾祖师伪造《委托转账委托书》等手段,通过上述扣款平台转移被害人存款,骗取李等被害人财产。

根据银盛支付公司向法院提交的案情说明,“李与好德公司签署的《委托扣款授权书》是我公司从李账户中扣款的依据之一。由于我们的系统无法识别和判断李与好德公司提及的《委托扣款授权书》的有效时间,因此无法人工限定李与好德公司签署的《委托扣款授权书》的有效时间。自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5月3日,我公司与浩德公司持续合作期间,根据浩德公司发起的扣款指令,我公司继续从李的账户中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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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大争议点

一审判决中,李认为建行李亚湾支行在未经李授权的情况下,将该行1000万元的存款进行了转移,要求李亚湾支行返还所涉存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

建行立雅湾支行认为,所涉款项的转账是由相关结算系统根据第三方发出的指令自动进行的,与建行立雅湾支行无关。

因此,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李名下借记卡1000万元的损失是否存在泄露个人及账户信息的过错;建行李亚湾支行1000万元损失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一审判决:驳回李的诉讼请求[/s2/]

关于上述纠纷的焦点,一审法院认为:李在庭审中称未开通短信提醒功能,仅发现涉案账户的存款已于2016年8月29日全部转账。

据法院称,两名犯罪嫌疑人通过中介联系受害人李等,通过提供较高的年利率使受害人将款项存入指定银行,并获得受害人开户银行名称、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号、存款余额等信息,然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相关存款账户中的存款扣划。

一审法院根据交易常识和生活经验,按照极有可能的证明标准,认定李在所涉交易过程中存在泄露个人及账户信息的过错,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扣钱的机会,应当对不良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在交易过程中,曾祖父伪造了李签署的《委托扣款授权书》,授权书中出现了建行李亚湾支行未留给李的手机号码。

这个号码其实是曾祖父预留的手机号。扣款交易过程中,无需核实李预留的手机号码是否正确,不核实行为并非由建行立雅湾支行造成。因此,基于整个扣款交易过程和李的证据,没有证据证明建行李亚湾支行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约和不当行为。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交易常识和生活经验,按照极有可能的证明标准,认定李在涉案交易过程中泄露个人及账户信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扣钱的机会。同时认定建行立雅湾支行在所涉及的借记卡扣款交易中正确履行了义务,不存在过错或违约。现李要求建行李亚湾支行承担本案诉讼认定的法律责任,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李的诉讼请求。一审诉讼费82860元,由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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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终审判决李获得赔偿人民币450万元

二审中,诈骗李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结合犯罪分子的证言,二审法院认为,建行李亚湾支行违反了其在储蓄合同中的资金保障义务,李在本案中的损失也存在一定的错误,因此,建行李亚湾支行和李应根据自己的错误承担本案的损失。

就我行而言,李建行账户在5天内累计转入同一账户200笔,但建行李亚湾支行监管并无异常现象,说明其管控体系的管理方法并不完善。

此外,建行立雅湾支行未采取通知客户账户异常行为等措施,也未按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要求对有问题的支付业务流程进行跟进。建行李亚湾支行描述的个人行为也违反了存款合同中资产安全防范的责任。

但同时法院认为李在本案损失中存在过错,建行李亚湾支行和李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本案损失。

首先,李在涉案交易中存在泄露个人及账户信息的过错,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扣钱的机会。其次,李确认他没有在涉及的账户上启用短信提醒等功能,李确实犯了一些错误,没有发现他的账户在五天内集中转账了200笔共计1000万元。

关于李的实际损失。李将款项存入指定银行后,双方确认已收到中间人伟凯的转账62万元。此外,一审刑事判决责令公安机关将的40万元予以扣押,并返还被害人李,即在判决生效后,李可以收到返还款40万元。因此,李实际损失898万元。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责令建行李亚湾支行向李支付2016年4月29日起至具体还款日止的450万元及活期存款贷款利息;如果事后李灿被赔偿超过448万元,赔偿金的领取权属于建行立雅湾支行。裁决是最终的。

全国商报综合裁判文书网、辽沈晚报、中国基金报

标题:「经济」80后女子100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终审判决了!银行让犯罪分子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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