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头条)海关总署修订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 7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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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7月6日电(记者刘佳)记者从海关总署获悉,为规范海南离岛游客免税品购物监管,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国务院调整海南离岛游客免税品购物政策的决定,现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南离岛游客免税品购物办法》,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号、2016年第7号、2017年第6号、2018年第221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南岛旅客免税购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海关监管,促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离岛旅客在海南省离岛免税店(含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店”)购买免税品、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以及携带离岛一次性携带的监管。
第三条离岛免税店应当在海南省的机场、火车站和港口码头设立接驳点,前往内地的隔离地区(以下简称“隔离地区”),并报经海关批准。
检疫区属于海关监管区,相关设置标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第四条离岛免税店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对免税品电子数据信息进行登记后入库。离岛免税店在旅客购买免税品和提货时,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向海关完整、准确、实时地传输旅客购物、提货等电子数据。
第二章免税商品销售的监管
第五条离岛旅客在购买免税品时,应主动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以及海关要求的离岛运输车辆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离岛旅客可在离岛任何免税店购买免税品。如果在网上购买商品,购物者和付款者应为同一个人。
旅客购买免税商品后,通过交通工具将商品带离岛内的,记录为免税购物。
第七条免税品购物金额、免税品种类和一次购买数量限制,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离岛免税商店应当严格按照离岛免税政策规定的销售对象、品种、数量和金额销售免税商品。超过年度免税购物限额的部分,按规定征收进口关税。
第八条离岛旅客年度免税店购物限额有盈余(或未使用)的,海关在为购买超过免税限额的货物纳税时,以“离岛免税店商品零售价格减去剩余免税限额”为完税价格计算税款。
旅客购物或者超限额购物不使用年度免税购物限额的,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为完税价格征税。
第九条海关在征收税款时,对旅客购买的超过年度免税购物限额或者限额的货物,适用与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相对应的税率。
第十条离岛旅客可以通过离岛免税店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离岛免税商店应每10天办理一次纳税手续,并在海关出具完税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国库)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逾期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税款。
逾期付款的门槛是50元人民币。
第三章免税商品监管豁免
第十一条离岛免税店应当对离岛旅客根据海关监管要求需要提取的免税品进行封存,并提前交付至交付点。
离岛旅客退场前,离岛免税店应确保所售免税品的外封完好无损。
第十二条旅客在本市离岛免税店或者在离岛免税网上窗口购买免税商品的,应当在进入检疫区后到接货点办理接货手续。离岛免税店在核实离岛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乘坐交通工具的证明后,方可交付免税品。
离岛旅客在隔离区的离岛免税店购买免税品后,便可领取。
第十三条离岛旅客因航班(车次、航次)延误、取消等原因在隔离区提货后需要离开隔离区的。,免税品交由离岛免税店(含接货点)保管,待实际离岛再次进入隔离区后提取。
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后变更航班(车次、航次),且变更航班(车次、航次)时间在原离岛日期后30日内的,免税店可以办理相应的延期交货手续。超过规定期限的,免税店应当为其办理退货手续。
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后退票的,由离岛免税店为其办理退票手续。
第十四条离岛旅客提货后退货的,离岛免税店应当重新办理退货免税品入库手续。因退货需要退税的,自纳税之日起一年内,由离岛旅客或免税店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后,开具退税凭证,提交原纳税人到指定银行(库)办理退税手续。
离岛旅客提货后需要换货的,离岛免税店应当确保退换的免税品与换货免税品的名称、货号、规格、型号完全一致,并经海关批准后交付给离岛旅客。
第十五条离岛免税店应及时向海关报告退换货等异常处理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在一个公历年度内被海关警告3次以上的,海关可以暂停其在离岛的免税业务,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情节严重的,海关可以撤销离岛免税店注册。同时,离岛免税店也要根据进口商品缴纳相应的税款:
(一)向规定范围以外的对象销售免税商品;
(二)销售免税商品超出规定品种或者规定限额和限量的;
(三)未在海关批准的地区销售免税商品的;
(四)未按照海关监管规定办理免税货物进口申报、仓储、交付、销售、交付和核销等相关手续的;
(五)租赁、转让或者出让免税店经营权。
第十七条离岛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自海关作出办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计入相关信用记录:
(一)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商品或者将购买的免税商品在国内市场倒卖的;
(二)购买或者提取免税品时,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或者旅行证件,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身份证件或者旅行证件,或者提供虚假的离岛信息的;
(三)其他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组织和利用他人的资格和配额从离岛购买免税商品谋取非法利益,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走私行为的;离岛免税商店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补充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离岛旅客是指年满16周岁,通过交通工具离开海南岛,但未出境的境内外旅客。
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是指国内旅行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的护照、台湾居民和外国旅行者的内地旅行证护照。
运输工具,是指在海南岛设立离岛免税海关监管机构的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以及离开海南岛但不出境的飞机、火车、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条离岛免税商店和免税货物监管的其他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免税商店和免税货物监管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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