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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古代“离婚”政策:从七出到三不去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作者:阙永春更新时间:2020-10-17 21:40:01 阅读:

本篇文章3117字,读完约8分钟

先秦人娶妻原因

说到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恐怕很多人首先想到的是著名的“七条理由”,即封建时代男性合法离婚的七条理由。“七出”之说最早见于西汉礼仪学者戴德主编的《大戴李记》(据:戴德侄子戴胜将“大戴李记”剪为“小戴李记”,是后世流传的儒家经典《礼记》)。原文是“一个女人还有七条路要走:不去找父母,没有孩子,去卖淫,去嫉妒,去恶疾,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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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天的角度来看,儒家经典中的这七条休妻理由相当霸道,但不是汉代儒生空在研究中编造的。它们其实是先秦以来人们婚姻生活矛盾的总结。根据现有史料,先秦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离婚率最高的时期之一。无论是记载贵族、贵胄事迹的《左传》,还是反映下层民众生活的《诗经》,都有很多关于离婚的记载,原因往往令人难以置信。男人找个借口几乎可以随便“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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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左传·Xi公三年》结尾,生动地描述了齐桓公愤怒地与妻子离婚的故事:“齐侯、蔡姬乘船出游。大众怕变色;禁止,不要。众怒,还。”齐桓公和他的妻子蔡姬正在宫殿里划船。蔡姬是个调皮的女人。她来回摇晃着船,试图吓唬齐桓公。桓公虽然是一代霸主,但一生敏感胆小,脸色瞬间就变了。就这样,因为一个笑话,出身高贵的蔡姬被抛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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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姬的悲剧有一定的原因。但在先秦贵族阶层,也有因为太能干而离婚的女性。《史记·吏列传》说:“鲁博士也...爱着茹和梅,拔出他的花园向日葵,并放弃了它。看到他的家编织得很好,他厌倦了他的妻子,烧了他的机器。”也就是说,鲁的《公益修》一生为公倡天下,认为自家园子里种的好吃的菜,老婆织的漂亮的布,都是对老百姓生活资源的侵占,于是拔了好菜,脱了贤妻,放火烧织机,说“食鲁者,不可与民争”。后人引“拉葵织”的典故为官场美谈,却忽略了故事中女主角的不幸与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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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因为一块布离了婚的是战国名将吴起,他和妻子在织布机前演了一出戏,堪比在关西镇捉弄鲁。“一切都搞定了,外汇储备说对了”这样的记录:

(吴起)让妻子织团,但宽度比度数窄。伍兹做得更多。妻子说:“诺。”而成,重复一遍,如果不温和,伍兹大怒。他老婆对他说:“一开始我是过不去的。”伍兹出来了。

吴起作为三军统帅,在妻子面前毫无大将风范。一匹马织了又换,还是不符合他的要求。他老婆回了一句话,直接被送回了娘家。最令人惊讶的是,吴的妻子的家人认为这次离婚是非常合法的,并振振有词地解释说:“律师也...如果你想利用一切来获得成功,你必须先实践你的妻子,然后再去做。”看来战国时期,法家的老婆是个“高危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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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生老婆可能更惨。荀子曾在著作中爆料孟子“恨妻”,唐朝杨起注释“孟子恨其德,娶其妻,可以说是修身自立”,意思是孟子认为妻子品行不好,同居不利于君子修身,所以提出离婚。那么,孟夫人是怎么表现不好的呢?答案是坐的不合适。在刘翔的《列女传》和韩颖的《汉诗传》中,孟子出门回家,看到妻子蹲在床上,觉得很不雅观,就决定带走妻子。还有一种说法是,孟子认为妻子在家穿着不合适,会毁了他的健康。郭沫若早期的小说《孟夫子的妻子》就是源于这种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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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很难理解孟子与妻子离婚的原因,但在当时,曾子一定对此产生了共鸣。根据《孔子家语·七十二弟子释义》,因妻子蒸饭未熟而与妻子离婚:“他和妻子对藜麦不熟,所以出来。人们说:‘不是七出。’元老院说:‘藜相册,小东西的耳朵。我想让它成熟,但我不需要我的生活。有什么大不了的吗?“别人劝他不要因此抛弃妻子。毕竟,糟糕的厨艺不是“七出”的范畴,但曾子有他自己的理由:他连做饭这样的小事都做不好,更不用说做大事了。听起来很合理,其实真的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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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分子就是这样,普通人对婚姻契约的观念比较淡薄。《诗经》三百篇中有许多弃妇的哀鸣,如著名的《梦》,其中女主人公嫁给了一个贫穷的丈夫。“她三岁是个女人,在房间里工作累了,晚上又渴望睡觉,永远没有未来。”她整天埋头苦干,却从没犯过什么错误,却依然被无情抛弃:“女人不幸福,学者肯干。”更惨的是高冯的女人,生完孩子后莫名其妙地被老公讨厌。“生而有之,不如毒而有之”,“我不这样可以尴尬,但以我为荣”。最后,她被赶出家门,看着这对美丽的夫妇取代了自己。虽然是文学表达,但也直观地反映了当时的社会问题:丈夫不以喜新厌旧为耻,破落的妻子地位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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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七到三

总之,先秦时期,男性随意结婚的现象很普遍,从贵族学者到贫苦平民。根据《战国策·赵策》记载,赵太后将女儿嫁给燕国后,祭祀时总是祈祷“永不翻脸”,一国之母终日担心女儿被带走遣返,可见当时离婚盛行。正如《礼记》所说:“有义则合,无义则去。”这个挺潇洒的,但是结合上面的例子,就有些心惊胆战了。难怪“牵着你的手,和你的儿子白头偕老”的婚姻模式如此令人羡慕。

(文化)古代“离婚”政策:从七出到三不去

由于历史悠久,史料稀少,在当时的法律中不可能找到关于离婚条件的规定。但是,至少在春秋时期,人们已经有意识地限制了这种随意结婚的倾向。比如在《管子·小匡》中,管仲建议整肃诸侯国的风气,把“史不可弃妻”列为指标,与“不杀大臣”同等重要。管仲和谐相处后,把“限制离婚令”往好的方面想,说“三男结婚出国”。如果一个男人抛弃三个妻子,他将被剥夺成为齐国臣民的权利。这种规定其实是一种比较宽松的法律,也从侧面反映了在礼崩乐坏的社会里婚姻关系真的很脆弱——三次离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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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统一全国后,明确离婚需要经过官方批准程序。比如《卧虎藏龙》中的秦简就包含:“弃妇不读书,是好工作。抛弃妻子不合适吗?二甲醚。”这意味着男人结婚时必须向政府报告。如果他私自离婚,不仅男方会被罚款,被抛弃的女方也会受到同样的惩罚,让人哭笑不得。

汉初,文献中正式发现“七果”之说。与上一代相比,“七出”限制了次数和程序,从类别上划定了男性与妻子离婚的理由范围。这既是一种规定,也是一种约束。虽然有很多现代人难以接受的借口,比如“多说”、“吃醋”,但结合先秦以来女性被抛弃的历史,“七个结局”具有积极的意义,也就是说,至少在礼仪上,丈夫不能因为这七个错误以外的事件而随意抛弃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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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汉代的官方法律文件中,虽然没有正式表述“齐楚”,但作为一种道德标准,它促进了人们婚姻观念的变化。换句话说,对礼的规定比法律的规定更广泛。而且《礼记》进一步用“三不”来限制“七出”。“三不去”是指不能和老婆离婚的三个条件:娶了就不回去(没有家人可以回去),丧了三年就不去,才有钱穷。

第一种情况是对传统道德中孤独和软弱的怜悯,后两种情况肯定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贡献。无论谁符合这三个条件中的一个,即使一个女人不幸踩上了“七个矿井”,她的丈夫仍然无法把她带走。

“七出”和“三出”在唐代正式引入法律,对“七出”的适用条件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实际上进一步限制了男性与妻子离婚。比如《唐律·家庭婚姻》中的“无子女”一文说:“妻子年满50周岁,即无子女。也就是没有四十九岁以下的孩子。”也就是说,根据唐朝的法律,女人到了50岁,仍然没有孩子,这是符合“七个结局”中的“无子女”的,以防止年轻男子以无子女为由抛弃有生育能力的妻子。其实按照古人十几岁结婚的制度,夫妻双方在半百岁时就已经在一起三十多年了,以“无儿无女”为由离婚的可能性非常渺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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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天的法律知识来看,“七果”属于“过错离婚”,一方面惩罚婚姻生活中有过错的人,另一方面为没有过错的人提供保护。《唐律》规定:“妻子出家无七貌,毫无正义感,则一年半。虽然有七项罪名,但不出门的有三人,工作人员一百。”对于随意与妻子离婚的男子,应判处一年半监禁。妻子符合“三不去”条件的,打他一百个大板子,责令偿还妻子。虽然这种强制性的“分居限制”并不一定能让未来的夫妻幸福和谐地生活,但在一个男尊女卑的社会里,保护女性的基本婚姻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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